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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开展“环保警察”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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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经济频道 2017-02-21 09:29:40 来源:中国江西网 编辑:胡畔 | |||
◎文/实习生熊建 记者朱叶 中国江西网讯 2016年8月12日,我省被列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日前,省发改委牵头编制完成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2月17日至23日,相关意见、建议可于2月24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发改委生态文明处。联系方式:0791-88915150(兼传真);电子邮箱:stwmb@jxdpc.gov.cn。 今年制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行办法 根据意见稿,我省明确将把江西打造为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样板区、中部地区绿色崛起先行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创新区、生态扶贫共享发展示范区。 意见稿提出,到2018年,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在流域生态补偿、鄱阳湖流域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绿色产业发展、生态扶贫、自然资源产权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到2020年,建成具有江西特色、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2017年,在探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技术规程、标准和工作方法方面开展试点,制定《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重点界定水流、森林、荒地、滩涂等产权主体,探索国家所有权和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登记的途径和方式。 2018年,修订完善《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方法和途径,完善补偿资金筹措与增长机制,构建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2018年完成设区市环境保护督察 我省提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将所有天然林纳入保护范围,探索生态公益林“以效益论补偿”新机制,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建立健全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恢复与补偿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模式,落实企业排放许可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建立覆盖全省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强化针对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监管和问责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8年完成所有设区市环境保护督察,强化对地方的督政问责。 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制,健全跨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在赣江新区开展城乡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试点。在共青城市开展公安部门“环保警察”试点,建立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 推动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推进诉前禁令、先予执行、行为保全、修复性裁判等诉讼措施的综合运用,逐步建立符合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资源非法开发利用、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特点的审判规则。 推动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健全法院、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完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非诉执行案件的“二合一”或“三加一”的归口审理模式。 建立环境资源领域专家库,保障专家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等方式参与环境资源司法活动。强化环境资源案件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机制,推动构建环境资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气候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度,出台《江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 生态文明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 全面推进环境质量信息、企业排污信息、监管部门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在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有序增强公众参与程度。建立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规范发展环保组织,制定《江西省环保组织行为导则》,依法保障其行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权利。 意见稿称,将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操作性,完善各考核评价体系的标准衔接、结果运用、责任落实机制,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树立绿色政绩观。 2017年出台《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8年率先在全省开展综合评价考核。 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按照《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对重点开发区重点考核经济转型升级方面指标,对限制开发区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取消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分级制度 在萍乡市、赣州市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2017年出台《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与未完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任务的责任一并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类型。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分级制度,确定各类生态环境损害的分级调查权限,实现精准追责。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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